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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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案件名称
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原告:刘书文,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5。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被告:张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刘书文与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书文于2021年9月14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书文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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