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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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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
  • 案件名称

    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书文;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伟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43号原告:刘书文,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5。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被告:张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刘书文与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书文于2021年9月14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书文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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