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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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7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7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P3U283N,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209门面。经营者:张思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任辉,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奇龄,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胡湘泽,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17044203T,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法定代表人:何正武。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9月1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欣钏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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