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文、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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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26号案件名称
杨智文、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智文;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杨智文,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10号。法定代表人:王炎。申请执行人杨智文与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锦劳人仲字[2021]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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