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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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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675号
  • 案件名称

    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刘永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675号 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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