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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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675号案件名称
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志龙;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刘永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675号 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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