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歌武、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9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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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9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歌武、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歌武;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歌武,男。被执行人: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常战强。本院在执行朱歌武与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6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履行本案案件款1500元,申请人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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