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文良、何春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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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695号案件名称
兰文良、何春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兰文良;何春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695号原告:兰文良,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何春太,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原告兰文良与被告何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兰文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文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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