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源、池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7民辖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辖16号案件名称
陈源、池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源;池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娟;方爱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辖16号原告:陈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农产品批发大市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W16DC2W。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文娟,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农产品批发大市场2#楼。被告:方爱华,女,系陈文娟妻子,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农产品批发大市场2#楼。原告陈源与被告池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娟、方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原告陈源系该院干警家属,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可能怀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源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干警家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外因素干预,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不应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园先书 记 员 李 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650号 下一篇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