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刚与重庆艺起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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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442号案件名称
芦刚与重庆艺起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芦刚;重庆艺起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42号原告:芦刚,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重庆艺起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2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A2KY4A。法定代表人:陈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轶,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刚与被告重庆艺起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芦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原告芦刚负担。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凯 书 记 员 甘欣冉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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