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茂胜、张翠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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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245号案件名称
许茂胜、张翠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茂胜;张翠凤;许培林;黄仕闽;刘峰;李斌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茂胜,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凤,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培林,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闽,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峰,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审被告:李斌斌,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上诉人许茂胜、张翠凤、许培林、黄仕闽因与被上诉人刘峰、原审被告李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同年8月12日向上诉人许茂胜、张翠凤、许培林、黄仕闽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述人员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茂胜、张翠凤、许培林、黄仕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朱 佩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炜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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