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勇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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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439号案件名称
蹇勇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蹇勇;向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439号 原告:蹇勇,男,汉族,1982年02月28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平,女,汉族,1994年09月20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蹇勇与被告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蹇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蹇勇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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