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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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823号案件名称
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仓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飞,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傢铄,吉林功承(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瓦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雷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斯瓦特公司开发完成案涉产品后,定作人华晨雷诺没有任何订购计划,给斯瓦特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赔偿损失数额认定问题。对于工装模具费损失数额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查清,该部分损失应由华晨雷诺承担。对于斯瓦特公司提出的二级供应商工装模具费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属于其自行应承担的成本。对于斯瓦特公司主张的科研成本损失。案涉承揽工作任务系对换代升级消声器总成的开发定型,明显需要科研的投入,会产生科研成本。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科研的投入由斯瓦特公司承担,但从合同内容及工装模具费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上看,可以推定案涉产品科研成本由斯瓦特公司承担的前提是华晨雷诺对案涉开发的产品的购买量不低于10万件。现斯瓦特公司经长时间科研投入,投入一定科研成本,开发完成案涉产品后,定作人华晨雷诺没有任何订购计划,不采购任何产品,华晨雷诺应当赔偿斯瓦特公司的科研成本投入损失。对于科研成本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应当查清。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斯瓦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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