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立志、张学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306财保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306财保23号案件名称
党立志、张学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党立志;张学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6财保23号申请人:党立志,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申请人:张学增,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申请人党立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学增名下的冀C×××××号车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党立志以银行存款3万元为保全行为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立志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张学增的冀C×××××号车辆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党立志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抚宁骊城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74)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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