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威、梁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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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84号案件名称
王贞威、梁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贞威;梁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王贞威,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梁康,男,1990年3月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王贞威与被执行人梁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湘08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康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贞威给付货款17263元,受理费115.79元,执行费16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康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梁康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7日、7月23日、8月20日、8月30日四次查询被执行人梁康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梁康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可执行,9月8日已经执行到位3627.34元。2、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康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在澧源镇朱家台居委会永和家园1601号,面积124.79m²。3、2021年7月7日等本院多次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梁康名下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4、2021年7月8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梁康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为寻找被执行人的去向,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查找被执行人,2021年8月31日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6、2021年9月6日本院电话调查被执行人梁康所在地村委会,被执行人梁康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辖区内无其他房产,但在桑植县城有不动产,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其他情况不清楚。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梁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梁康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17263元,受理费115.79元,执行到位3466.34元,执行费161元,剩余13751.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不宜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贞威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贞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真旭审判员 蒋模进审判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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