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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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张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肖燕,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非,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肖燕、张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湘1103执253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非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觅香路S1-206【所有权证号为:000346XX号】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非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觅香路S1-206【所有权证号为:000346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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