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三明、肖凌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4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三明、肖凌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三明;肖凌云;何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三明,男。被执行人:肖凌云,男。被执行人:何莉,女。申请执行人周三明与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三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35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三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7月1日、9月2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于2021年5月18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查询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于2021年5月21日,向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肖凌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4888.47元,并对该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肖凌云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路东侧(计生局宿舍)A栋704室房屋一套,已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置。后又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名下登记有一台车牌为湘D699HS传祺牌小汽车一辆,于2021年6月28日将该车查封,但未能扣押该车。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周三明,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并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35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