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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元、黄双青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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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203号
  • 案件名称

    罗中元、黄双青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罗中元;黄双青;李宏进;龙沙沙;黄冬英;张和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203号原告:罗中元,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XXX。原告:黄双青,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XXX,系原告罗中元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XX。被告:龙沙沙,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XXX,系被告李宏进之妻。被告:黄冬英,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XXX,系被告龙沙沙之母。被告:张和林,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XXX。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中元、黄双青与被告李宏进、龙沙沙、黄冬英、张和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罗中元、黄双青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元、黄双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罗中元、黄双青承担。审 判 员 申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楚湘书 记 员 杨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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