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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山、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内0703财保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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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财保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新山、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新山;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财保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新山,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港通北三路269号5栋1号。法定代表人:虞文权,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新山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内070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能源发电分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900元;查封王金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扎区,房产证号19××84的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新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新山以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工资款已结清为由撤回对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能源发电分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900元。二、解除对王金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扎区,房产证号19××84的房屋查封。案件申请费119元,由申请人杨新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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