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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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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
  • 案件名称

    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吉翠梅;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吉翠梅,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32元,合计诉讼费1,857元,由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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