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水务局、王云庆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恢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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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恢388号案件名称
宁津县水务局、王云庆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津县水务局;王云庆;姜永兵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恢388号申请人:宁津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中心大街41号。被申请人:王云庆,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宁津镇东店村。被申请人:姜永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益民胡同。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民终848号宁津县水务局与王云庆、姜永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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