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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左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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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747号
  • 案件名称

    赵利、左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利;左祥;胡继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47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左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胡继涛,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利与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75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左祥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2865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47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左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胡继涛,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利与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75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左祥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2865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左祥、胡继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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