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金兰、张毛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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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72号案件名称
梅金兰、张毛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梅金兰;张毛秀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梅金兰,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毛秀,女,汉族,住彭泽县太泊湖农业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梅金兰申请张毛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毛秀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孙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梅金兰,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毛秀,女,汉族,住彭泽县太泊湖农业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梅金兰申请张毛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毛秀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孙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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