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林与李先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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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187号案件名称
周晓林与李先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晓林;李先海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187号 原告:周晓林,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先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月光村29号6-1,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林与被告李先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林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做工作与被告李先海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吴佳斌审 判 员 陈薇薇人民陪审员 何业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书 记 员 李 思-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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