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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琴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8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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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8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艳琴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艳琴;索登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琴,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索登清,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李艳琴与被执行人索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琴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万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726.13元,在提取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案款3676.1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借款本金6323.87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基层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锋审判员 毕芳芳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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