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永远、董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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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80号案件名称
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永远、董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远;董春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80号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天普路泰豪深蓝国际13楼。 法定代表人:刘百绅。 被告:永远,男,1978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董春伟,男,1978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远、被告董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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