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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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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某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林某湖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36号之一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某湖,男,汉族。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湖缴纳罚金50000元,交纳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林某湖在福建省农村***联合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林天湖在福建省农村***联合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凡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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