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朱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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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688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朱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朱海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688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鸿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朱海芝,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与被告朱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翰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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