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区柳林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知民初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知民初68号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区柳林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宝塔区柳林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知民初6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KUXT7R。经营者:刘美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的经营者刘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1128213号、第4378572号“”、第7731871号、第7731876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即:立即拆除门店招牌及店内带有的“欧派”、“OPPEIN”标识或文字以及“有家 有爱 有欧派”的广告宣传语,停止销售带有“欧派”标识的卫浴产品,停止使用带案涉商标标识的个人名片;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前身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2009年正式成立“广东欧派集团”,是国内综合型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公司以“把欧派打造成受人尊敬、受人爱戴,在中国著名并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家居集团”为使命,以“融合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和欧美前沿时尚设计的元素,为消费者提供高端定制家居产品,为大众创造更美好更舒适的高品质日常生活”为理念,以“追求完美”为企业精神,以“公平、光明、合作、自由”为企业价值观。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多元化产业之格局,业务涵盖全屋定制、衣柜、卫浴、门窗、家具、整装大家居、墙饰壁纸、软装、厨房电器、寝具等。原告从成立之初,便极其重视自身的商标建设工作,曾先后获准注册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7731847号、第7731871号、第7731872号、第7731876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经过多年的精心维护和推广宣传,原告“欧派”、“OPPEIN”系列商标在厨卫(家具)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先后荣获“绿色建材产品”、“中国房地产及住宅会员单位”、“国家《住宅整体卫浴间》参编单位”、“国家《住宅厨房》参编单位”、“质量可靠、消费者放心产品”、“全国主流媒体信赖的家居用品品牌”、“中国橱柜行业企业”、“2007年度中国厨卫百强企业”、“国家《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参编单位”、“中国驰名商标”、“2010中国橱柜行业质量诚信双十大示范品牌”、“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房地产精装采购整体厨房首选实力品牌”、中国房地产“标杆供应商”、“中国房地产部品供应商十大采购首选品牌”、“中国房地产精装采购整体厨房首选实力品牌”、“全国工商联橱柜专委会执行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厨房家具专业委员会轮值会长”、“全国工商联衣柜专委会执行会长”、“中国精装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及“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等多项荣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涉案商标“欧派”、“OPPEIN”标识于门头,用于指示其店内的产品以及服务来源,鉴于原告商标在全国极其知名,相关公众看到被告标识,极易认为被告的产品及服务来源于原告,进而产生误认误购,被告的行为已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在侵权性质方面,被告作为同行从业者,在明知原告“欧派”系列商标极其知名的情况下,仍大肆在店铺招牌中使用“欧派电器橱柜衣柜”字样,明显具有通过搭便车的形式获得有利市场竞争地位之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被告的前述行为消费了原告花费重大成本累计在商标上的商誉,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恳请贵院依法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情况,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恶劣性质,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辩称:我们找广告公司打印的门头,我们都不懂,不知道侵权了。2021年3月份把门头拆除了,2021年7月营业执照也注销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适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3、(2021)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185号公证书—即原告第437857号、1128213号、第7731876号、第7731871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证明;4、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9)截取页7页(第1-4以及第28-30页),原告企查查页面截图3张。证明:1、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是涉诉 “ ”、“ ”系列商标专用权人。2、涉诉商标被使用在“餐具柜、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燃气灶、热水器、沐浴用设备、龙头、马桶”等厨卫产品上,且均在保护期限内。3、涉诉第1128213号第20类餐具柜“欧派”商标在2009年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组证据:5、(2021)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127号公证书;6、(2021)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128号公证书;7、原告代言人及广告宣传语相关图片(10张)。证明:1、原告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美誉度。2、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原告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欧派”系列商标在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品牌含金量高。3、“有爱有家有欧派”的广告语为原告所创,为原告独有,已众所周知、深入人心。4、在相关公众心中“欧派”及“OPPEIN”不但已成为原告公司及产品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公司主体和产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5、原告非常注重品牌维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包括聘请著名演员“蒋雯丽”拍摄广告,以及聘请“孙俪”为代言人拍摄广告并在各大影视剧、CCTV、以及高铁、机场、报纸、网络平台等针对不多人群,多方式、大面积、无死角的打广告(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3-2017年间就花费广告费、推广费高达一亿肆仟多万)。第四组证据:8、原告微博、微信、抖音、天猫、京东等官方账号页面截图7页;9、原告天猫官方旗舰店及京东官方旗舰店截图3页;10、被告将原告案涉商标“欧派”“OPPEIN”标识于门头,用于指示其店内的产品以及服务来源的侵权事实图片及视频截图+对应时间戳证书等10页(附光盘)。证明:1、原告及涉诉商标一直保有着品牌知名度,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2、基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案涉店铺在招牌中使用原告“欧派”“OPPEIN”商标,以及“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并取名“欧派卫浴”,在店内销售龙头马桶等与原告案涉商标所注册类别项下相同类型的卫浴产品的经营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让消费者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及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误购、3、案涉店铺经营人为被告。4、被告所销售马桶等产品的商品价格较高,店铺面积也不小。第五组证据:11、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证明。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证据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共8758元,是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前身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09年正式成立“广东欧派集团”。原告系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其专用权期限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止。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378572号“歐派”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截止),其专用权期限自200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止。原告系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20类,核定商品为: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其专用权期限自199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止。原告系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电暖炉;打火机(截止),其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03月14日至2031年03月13日止。原告系第7731871号“OPPEIN”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37类,核定商品为:安装门窗;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家具制造(修理)(截止),其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01月21日至2031年01月20日止。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原告“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原告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原告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等等。原告为维护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荣获了多项荣誉证书,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21年3月10日,原告的调查员来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市场,在一家店招使用“欧派”、“OPPEIN”、“欧派电器橱柜衣柜”并销售燃气灶、马桶、龙头等厨房卫浴产品的店铺里,原告的调查员通过微信支付35元在该店购得烟管一根,并获得收款收据以及标注“欧派”、“OPPEIN”商标的名为“朱坤齐”的个人名片一张。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对该店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附有相应照片。另,原告为维权产生证据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共8758元。另查明,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成立于2019年4月29日,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美英,经营范围为厨房电器、橱柜、吊顶、洁具。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及产品中使用“欧派”、 “OPPEIN”、“OPAICN”、“OPPEPAI”字样。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歐派”、“OPPEI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店铺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种类相同,其使用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其商品与服务与原告具有一定关联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酌定。本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数量、侵权严重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认错纠错态度、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门店招牌及店内带有“欧派”、“OPPEIN”标识或文字以及“有家 有爱 有欧派”的广告宣传语;停止销售带有“欧派”标识的卫浴等产品;停止使用带有“欧派”标识的个人名片);二、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由被告宝塔区XX镇欧派厨房电器经销部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欣 南审 判 员 樊 宁审 判 员 武 烨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樊 蓉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志国、田映辉等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异40号 下一篇 李荣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