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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芳、陈锐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3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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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3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丽芳、陈锐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丽芳;陈锐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丽芳,女,1984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陈锐琴,女,1976年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杨丽芳与被执行人陈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锐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丽芳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仍未履行。本院查到其名下有部分存款,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锐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8eee48****90cc21f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88元。划拨被执行人陈锐琴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60110900****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74元。划拨被执行人陈锐琴在中国农业银行622****23874****5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8元。划拨被执行人陈锐琴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50110****9471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王建敏审 判 员 李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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