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邢地伟、高亚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69号
  • 案件名称

    邢地伟、高亚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邢地伟;高亚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娟,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邢某伟,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申请执行人高某娟与被执行邢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邢某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孩子抚养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邢某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邢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邢某伟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邢某伟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邢某伟名下有银行存款879元,除此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邢某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某娟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邢某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某伟名下银行存款879元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邢某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高某娟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某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某娟发现被执行人邢某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松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