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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传亮、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91执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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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91执2570号
  • 案件名称

    代传亮、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代传亮;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91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代传亮,男,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JCXF97。法定代表人:王禹。本院在执行代传亮与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50元(其中支付工资976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晋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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