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华,贺岚与重庆市欧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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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077号案件名称
杨利华,贺岚与重庆市欧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利华;贺岚;重庆市欧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077号 原告:杨利华,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贺岚,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欧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8组10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E9J420。法定代表人:屈建平,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重庆市丰产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卫星社区1社团坡大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NNQQ3W。法定代表人:王楚军,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杨利华、贺岚与被告重庆市欧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丰产石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利华、贺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利华、贺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韦杙书 记 员 刘茂婷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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