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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戈飞、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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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0223号
  • 案件名称

    陈戈飞、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戈飞;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终2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戈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翌博,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创造,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戈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榭花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9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水榭花都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确认水榭花都公司、陈戈飞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无效;2.陈戈飞立即腾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建筑面积为1908.91平方米厂房并将该租赁厂房交还给水榭花都公司;3.陈戈飞向水榭花都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22000元/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陈戈飞将租赁厂房交还给水榭花都公司之日止);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陈戈飞承担。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水榭花都公司与陈戈飞于2016年6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于2018年5月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无效。二、陈戈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水榭花都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的厂房(面积为1908.91平方米,共四层);三、陈戈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榭花都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照人民币22000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陈戈飞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止);四、水榭花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戈飞租赁押金人民币22000元;五、驳回水榭花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陈戈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7元,由陈戈飞承担。上诉人陈戈飞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2.判令水榭花都公司赔偿由于其过错给陈戈飞造成的装修损失、设备损失以及房屋租金损失等费用;3.判令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水榭花都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水榭花都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租赁房产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陈戈飞与水榭花都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均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对于陈戈飞实际占有使用涉案租赁房产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陈戈飞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向水榭花都公司支付。一审法院判令陈戈飞向水榭花都公司返还涉案房产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相关裁判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陈戈飞主张的损失问题,因陈戈飞一审期间未依法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对此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上诉人陈戈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6元,由上诉人陈戈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红审判员 吴春泷审判员 邓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尹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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