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幸、王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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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49号案件名称
刘幸、王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幸;王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49号申请人:刘幸,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水,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胡湘泽,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琪,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刘幸因与被申请人王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王琪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账户房屋拍卖款56785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王琪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账户房屋拍卖款56785元。案件申请费588元,由申请人刘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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