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田诉肖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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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张光田诉肖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龙飞;张光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68号原告:张光田,男,汉族,住宝鸡市。被告:肖龙飞,男,汉族,住岐山县。本院在审理张光田与肖龙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公告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光田负担25元。 审 判 员 李维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鹏程书 记 员 王保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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