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厚春、郑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恢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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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恢2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厚春、郑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厚春;郑建文;郑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厚春,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郑建文,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郑曼,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厚春与被执行人郑建文、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100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厚春与被执行人郑建文、郑曼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厚春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厚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100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江洪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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