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528号原告:刘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福华御苑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家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翠 翠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