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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波、邱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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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30号
  • 案件名称

    杜波、邱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杜波;邱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杜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邱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波与被执行人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陕0926执233号裁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84000元;2、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邱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下余44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邱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斯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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