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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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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6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华裕阁4楼。法定代表人杨桂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广军、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长仲调字第22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长沙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1年4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6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2日和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小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小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工程款1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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