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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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保1907号案件名称
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保1907号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镇政府对面建材市场南大门西侧起第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UNYWK3D。法定代表人:项贤峰,总经理。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宏利步行街B栋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TUC935M。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766540.5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766540.5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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