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勇、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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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93号案件名称
薛志勇、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薛志勇;王玉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93号申请执行人:薛志勇,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家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王玉娇,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薛志勇与被执行人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娇、王建军偿付原告薛志勇借款311241元,承担利息111839元,合计42308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董会琴对上述履行款项在被告王玉娇、王建军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甘州区住房)现有价值范围内清偿上述履行款项后,如仍不足清偿,被告董会琴对未受清偿履行部分程度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会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娇、王建军及债务人王锋、宋玉花追偿。案件受理费89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40元,由原告薛志勇负担1646元,被告王玉娇、王建军负担7894元,被告王玉娇、王建军负担的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王玉娇、王建军直接给付原告,2018年5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后被执行人偿付部分案件款后,对于下剩案件款300000元,经双方私下协商,王玉娇承担175000元,被执行人王玉娇与申请人薛志勇案件款总额为175000元。2021年9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额为175000元,于2021年12月1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500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65000元,于2023年12月1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60000元,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3月1日之后按原审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志勇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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