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金、李玉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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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1241号案件名称
陈发金、李玉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发金;李玉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民初1241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告陈发金、李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陕072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72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判决部分“由被告陈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借款本金99998.01元、利息2320.91元(利息计算止2021.4.30),其后利息利随本清。”补正为:“由被告陈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借款本金99998.01元、利息2320.91元(利息计算止2021.4.30),其后利息利随本清。被告李玉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玉贵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发金进行追偿。”审判员 刘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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