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08财保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8财保67号案件名称
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财保67号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A区10号。法定代表人:朱加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余,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董事长。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8095.7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8095.7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约某、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54号 下一篇 姜达崇、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