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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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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80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易兵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808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特别授权。被告:郑茂德,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被告:易兵军,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德、易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茂德、易兵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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