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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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808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茂德;易兵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808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特别授权。被告:郑茂德,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被告:易兵军,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德、易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茂德、易兵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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