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鋆腾、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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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245号案件名称
谭鋆腾、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鋆腾;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案件缘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245号原告:谭鋆腾,男,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开平市。经营者:谭达胜。原告谭鋆腾诉被告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谭鋆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鋆腾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鋆腾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谭鋆腾预交),由原告谭鋆腾负担。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雪银书 记 员 黄浩存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245号原告:谭鋆腾,男,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开平市。经营者:谭达胜。原告谭鋆腾诉被告开平市长沙胜源货运代理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谭鋆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鋆腾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鋆腾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谭鋆腾预交),由原告谭鋆腾负担。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雪银书 记 员 黄浩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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