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福昆、陈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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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193号案件名称
曾福昆、陈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福昆;陈青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曾福昆,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陈青山,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曾福昆与被执行人陈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福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105执恢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罗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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