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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303财保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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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财保3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财保34号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71X44。法定代表人:薛颖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圣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康,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63730181820210000201)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蓉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财保34号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71X44。法定代表人:薛颖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圣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康,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63730181820210000201)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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