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良林、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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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91号案件名称
耿良林、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耿良林;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街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91号原告:耿良林,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陈达。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街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杨克俭。本院在受理原告耿良林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良林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良林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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