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2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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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2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朋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2民初2793号原告: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99号7号楼1至2层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989661386。法定代表人:宋冬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朋斌,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灵附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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