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耸岩、刘宁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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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645号案件名称
岳耸岩、刘宁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岳耸岩;刘宁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岳耸岩,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宁,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地质大队低压测试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耸岩与被执行人刘宁共有返还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李大海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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