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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耸岩、刘宁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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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645号
  • 案件名称

    岳耸岩、刘宁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岳耸岩;刘宁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岳耸岩,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宁,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地质大队低压测试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耸岩与被执行人刘宁共有返还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李大海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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