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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义、黄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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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01号
  • 案件名称

    胡家义、黄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胡家义;黄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73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胡家义,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黄芳与胡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家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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