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义、黄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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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01号案件名称
胡家义、黄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胡家义;黄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73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胡家义,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黄芳与胡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家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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